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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61章 宰臣权柄威天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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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爵认为,科道在拾遗中的权力还是要得到保证的,但是必须是在朝廷的制度之内,对于拾遗,首先是要限制拾遗的内阁,王锡爵认为,科道的拾遗往往是大小不分,不管是官员有一些轻微的违纪违法还是大奸巨恶,科道往往都是一体参劾,不分轻重,这样会极大的浪费朝廷的行政效率。
所以王锡爵认为拾遗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就是对于官员只是轻微违法,不至于触犯刑律的,科道查实之后直接移文吏部,由考功司拟定相应的处分,然后上呈内阁拟票之后奏请御批处分即可,不必过分的上疏弹劾。
拾遗的重点是在京察大计中没有被发现或者是被包庇的触犯大明律的贪赃枉法等行为,这些行为由科道具本指名题参之后,直接由内阁拟票奏请御批查察,在查明之后如果情况属实的,直接由都察院移送法办,不必经由吏部考功司处理。
按照这个制度,都察院和内阁在拾遗中的权力得以增加了,但是吏部的权力,尤其是考功司的权力则是受到了损害,这点赵志皋自然是很清楚的,除此之外就是一些有关京察之中的具体事项的问题了。
其实赵志皋很清楚,王锡爵这次对于京察大计的改革其实主要是对于京察大计的处分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往的京察大计,主要是以吏部为主导的,虽然也要处分一大批官员,但是主要是以政务处分为主,降级等处分是比较多的,主要是以降调等为主。
当然其中也有冠带闲住、罢官、永不叙用等处分方式,但是一般情况下大明官员都是秉持着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的想法,而长官往往博宽大之名,每届京察,只黜退数人,虚应故事,余概优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这些事情是极为普遍的。
王锡爵认为京察的处分力度不足,难以震慑这些贪官污吏,按照京察的处分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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