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4章 廷议纷纷大计事(五)_隆庆中兴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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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44章 廷议纷纷大计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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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的这个问题,在大明初年,地方就是三司,即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三司分权,消除了地方对于朝廷的威胁,但是很快新的问题就出现了。

大明的这个操作,其实也不是什么新花样,历代朝廷常常分割地方事权,将军事、民政、财政、司法诸权分授不同的官员并使之互不统属,各自平行隶属于中央的相应上级,以使其相互牵制。

然而这样的体制往往极无效率,平时政出多门,终日扯皮,一旦有事则相互推诿,甚至造成地方官府职能瘫痪。于是不得不另设一首长总掌诸政,统一事权。然而这样又导致尾大不掉,威胁中央集权,不久又不得不再度分权。

在之前的历代,这种事情总是不断地发生,秦汉时的郡一级本是分权的:郡守掌行政、郡尉主军事、监御史管司法与监察,“三权分立”而互不相属。

然而到东汉至隋,州刺史(州牧)便大权独揽,兼统军民,自专财政与司法,俨然一方之土皇帝。甚至到了唐末五代,酿成了藩镇之乱。

两宋惩唐末五代之弊,在路一级分设帅司(安抚使)、漕司(转运使)与宪司(提点刑狱使),路下的州军又设通判以分知州知军之权,将地方权力尽可能的割裂,这样确实是保证了没有藩镇之祸,但是也导致了两宋对外的极度软弱,因为这种体制下,朝廷行政效率低下,难以极重支援应对战争,只能够采取守内虚外的措施。

到了元代之行省,事权再度集中,行省平章为一省军民之共主,据地自雄,早在元中叶便发生了诸行省军互相攻伐的“天历之乱”,元末更酿成了行省军阀群雄割据之局。于是本朝惩前元之弊,再度采取分权的措施,也就是在地方的三司分治措施。

但是很显然,这种制度行政效率低下,加之本朝制度本就比较粗疏,到了天顺以后就难以维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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